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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Galapagos中国渔船事件究竟何为?

时间:2020-11-24 作者:北京市企业家环保

 地球表面被70%的海洋所覆盖,孕育着丰富的生物多样性资源,其中的渔业资源从古至今为人类提供着稳定的蛋白质来源,改善人类生活水平,为渔民创造了财富和稳定的就业。渔业是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随着人口的增多,渔船体积的增大,渔产品的需求成倍上升,海洋的渔业资源量越来越少,生态健康也每况愈下,而依赖海洋生存的渔民也面临无渔可捕的困境很多被迫转型,喜欢吃海鲜的大众也发现海鲜口感和质量也不如往日。

由此可见渔业管理的重要性,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渔民提供长期的收入来源,强化人类食品供应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资源,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我国在渔业管理方面严格规范远洋渔业活动,积极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现负责任渔业大国担当。

推动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是北京市企业家环保基金会新建海洋保护项目的关注重点之一,我们希望充分发挥基金会社会化平台的资源,推动各方合作,促进渔业资源管理,减少不可持续的捕捞行为。近期,我们组织了中外专家线上论坛,从食物供给的角度讨论可持续渔业的发展。同时我们就一些热点问题邀请相关的专家发声,希望促进话题的深入讨论。

 

Galapagos中国渔船事件究竟何为?


夏亮 上海海洋大学

 

近期,有境外媒体称,在厄瓜多尔加拉帕戈斯专属经济区外的东南太平洋公海海域,有中国渔船关闭卫星定位装置、更改船号,涉嫌违反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定。美国国务卿彭佩奥借机对中国渔船公海捕捞活动妄加指责。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对事实真相进行了澄清,强调中国渔船作业水域位于东南太平洋公海,是各国传统渔场。在该海域作业的所有中国渔船均正常依法作业,船位监测系统均正常运行,定时报送船位信息,并未进入厄瓜多尔专属经济区。
 

东南太平洋公海传统鱿鱼渔场

 

鱿鱼是中国远洋渔业单一品种产量最大的捕捞对象,加拉帕戈斯群岛附近公海是中国主要鱿鱼渔场之一。该海域公海渔业处于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South Pacific Regional Fisheries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SPRFMO)和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nter-American Tropical Tuna Commission,IATTC)管理水域。除了中国以外,欧盟、韩国、日本等公约成员方渔船也在该海域作业。


 

中国渔船在此海域主要使用灯光鱿钓作业,选择性极高,仅以鱿鱼为目标鱼种,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避免因兼捕对鲸鱼、鲨鱼、海狮、海豹等海洋动物和幼鱼的伤害。作为SPRFMO和IATTC成员,中国一直积极履行成员国职责,严格按照公约规定为赴该海域生产的远洋渔船办理注册,按时报送渔捞日志、产量及转载等信息,要求每艘渔船安装船位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

根据SPRFMO和IATTC官方网站提供的数据,没有一艘中国渔船被其列入IUU名单。此外,根据SPRFMO在2019年1月公布的《成员方与合作非成员方遵守报告》,除了因卫星自动传输数据会产生不可避免的延迟这一共性问题外,中国在船位监测数据报送方面没有任何问题。这表明国际社会认可中国渔业主管部门管理卓有成效,中国渔船表现良好。

中国严格规范远洋渔业活动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船旗国管辖原则,中国《渔业法》《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国内法通过渔船管理、远洋渔业经营资质核定等手段对远洋渔业准入严格控制,对远洋渔船作业活动严密监管,对违法行为严厉处罚。
在渔船管理方面,中国要求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远洋渔船,必须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取得船网工具指标,其中,从事过洋性渔业的还要事先取得中外合作协议和外方入渔证明。取得指标后,还要在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成相关手续,逾期失效。项目终止后,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远洋渔船的处置。

在经营资质核定方面,拟实施远洋渔业活动的企业必须凭远洋渔船船舶证书、中外合作协议、外方入渔证明、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意见等材料,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方可开展远洋渔业项目,项目经年审合格后方可延续。依法实施远洋渔业项目的企业经审批取得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后,方可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申请单位因违法违规被取消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的,3年内不能申请远洋渔业项目。


在作业规则方面,中国要求远洋渔船遵守相关条约、协定和入渔国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质的船员,安装船位监测系统并确保其24小时正常运行,依照批准的海域、类型、时限、品种和配额作业,报送船位、渔获物和其他相关作业数据,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交渔捞日志。

为防范违法作业行为及涉外渔业责任事件发生,中国强调公海渔船须与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外部界限保持安全距离,禁止远洋渔船从事、支持或协助IUU活动或使用IUU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并要求渔船配合经授权的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登临检查。此外,远洋渔船通过沿海国管辖水域前必须提前进行通报,且通过时不得从事任何捕捞活动或辅助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为进一步规范公海渔获物转载,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5月下发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远洋渔业企业需通过农业农村部为其运输船办理相关RFMOs注册,并接受农业农村部派遣的公海转载观察员或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且所有中国远洋渔船在公海转载活动信息均须通过中国远洋渔业协会报送相关RFMOs。

在违法行为制裁方面,农业农村部建立远洋渔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依法对违法单位及个人处以没收渔获物、非法所得、渔具、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当事企业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并扣减财政补助。对于中国籍远洋渔船的违法作业行为,农业农村部始终坚持零容忍、不护短,2017年以来依法严肃处理了福州东鑫龙远洋渔业有限公司“福远渔997、998”、 福州宏龙海洋水产有限公司“福远渔冷999”、舟山市普陀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华利18、华利8”等案件,起到了有效震慑作用,促进了远洋渔业的规范有序发展。

引人注意的是,SPRFMO曾于2017年、2018年向中国通报“东渔2016、联合608、辽大中渔15136、明翔899”4艘渔船以及“浙岱远渔832、烟渔658”船涉嫌未经注册在东南太平洋该组织管理海域违法生产。但农业农村部调查发现,涉案渔船并未依法注册登记,实为涉渔“三无”船舶,建议SPRFMO将其列入IUU名单。由此可见,由于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船名的情况较为常见,对于涉嫌从事违法渔业活动的船舶,未经调查核实,仅凭船舶自行刷写标注的船名认定船舶国籍是有失妥当的,非当事国基于片面的信息、臆测及偏见提出指控更是鲁莽而不负责任的。

 

公海自主休渔体现负责任渔业大国担当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等原因,公海鱿鱼资源波动增大,单船产量降低,远洋渔业企业经营风险加剧。为深入贯彻落实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保护公海渔业资源,体现负责任渔业大国担当,农业农村部于2020年6月下发《关于加强公海鱿鱼资源养护促进我国远洋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规定自2020年起,每年对西南大西洋、东南太平洋部分公海海域实行自主休渔,以保护产卵群体,恢复资源补充量,减轻气候等因素对资源量的影响,促进公海鱿鱼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通知,每年7月至9月,在32°S至44°S、48°W至60°W之间的西南大西洋公海海域,以及每年9月至11月,在5°N至5°S、110°W至95°W之间的东南太平洋海域,所有中国远洋渔船实行休渔。目前,所有中国渔船均已经按要求全部撤出休渔海域。

结 语

中国的远洋渔业事业自上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从无到有,由弱变强,坚持自我革新,已经形成了一支规模适度、管理规范、遵守规则的远洋渔业船队,在合理利用和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中国渔业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国内渔业管理体制机制,积极参与、深度融入国际渔业治理,逐步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规范化、法治化远洋渔业管理制度。

但毋庸讳言的是,海洋渔业是高风险行业,生产工具、生产对象和生产地点始终在运动变化,国际渔业制度和各国国内渔业管理法规不断调整变动。远洋渔业从业者,无论是企业还是船员,都处于高度的经营风险、自然风险和法律风险之中,不可避免会遭遇一些麻烦,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中国远洋渔业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展中的困难、前进中的问题、成长中的烦恼,必定也只能通过发展得到解决。中国愿意继续与当事国加强沟通,增强互信,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巩固和深化在渔业领域的国际合作。

当然,打铁还需自身硬。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本国远洋渔船的严格管理,监督其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各项制度,合法合规从事生产,如实报告各项数据,勿以恶小而为之,防止受人以柄。对于非当事国歪曲事实,挑拨离间、项庄舞剑的行为,中国也绝不会忍气吞声,甘背黑锅,将严格依照国际、国内法律规定,将维护中国企业、渔船和渔业船员合法权益的行动进行到底。

延伸阅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有关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辖权的规定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沿海国对在本国管辖水域内作业的外国船舶的渔业活动具有行政和刑事管辖权。

在领海内,沿海国具有主权,故有权对外籍船舶通过领海时实施的捕捞及加工、转运、运输等任何影响本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活动进行管辖。需注意的是,沿海国领海内的外籍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因此,若当事船舶仅意在通过且所载渔获并非源于沿海国所辖水域,该船也不谋求在领海内停泊或卸载、加工、包装、转载渔获,就很难认为行为后果及于沿海国或扰乱当地安宁或良好秩序,沿海国对之行使管辖权的理据也就较为薄弱。

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具有享有勘探开发、养护管理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 故有权就捕捞许可、捕捞限额、渔船渔具、捕捞报告等事项制定法规。沿海国对捕捞辅助活动实施管辖通常也须以涉案渔获源于其管辖水域为前提。因作此种判断较为困难,因而沿海国有权要求驶入本国水域的外国船舶主动报告、接受检查。当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允许沿海国出于履行其他公约义务的目的,在涉案渔获物源于本国水域之外的情况下使管辖权。例如,若外国船舶上载运的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所列濒危物种,无论是否源于缔约国管辖水域,沿海国均有权管辖。

但要强调的是,对于沿海国管辖范围外的公海水域,除海盗等少数罪行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外,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绝大多数事项仍适用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除根据相关RFMOs授权实施登临检查外,非船旗国仅在取得船旗国授权的情况下方可对外国船舶实施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