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1-24
作者:北京市企业家环保
引 言
本次修订草案重点从源头防控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加强分类分级管理保护、健全执法管理体制等六方面进行修改,但明显缺失了社会监督的相关内容。自2015年开始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直至201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均将“公众参与”作为立法原则之一,也纳入了社会监督的相关内容,并在实际的法律执行过程中不断释放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活力和有效性。而作为与环保法相关联的一部法律,以及紧随环保法颁布施行之后的野保法修订草案,本应顺应新的发展趋势,吸收和继承环保法的立法理念和先进做法,对“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一以贯之。在建立公共卫生风险防范体系时,不光只有公权力,还应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信息公开、举报、监督等手段,明确公众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权利和参与机制,这样才能达到全面风险防范的目的。另一方面,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上,公众参与之所以很重要,主要是因为公众和社会组织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力量,在监督和公益诉讼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将其放在严格监管之后,表明国家公权力是保护和管理的主体,而公众和社会组织是有力的补充。因此,建议野保法修订草案能够吸取环境保护法立法的经验和理念,把“公众参与”作为立法原则之一(第四条);增加社会监督、公益诉讼等相关内容,与环保法作好衔接。
本次修订草案回避了一个难点问题,即对野生动物的定义未作调整,而是在部分条款中增加了对“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一些管理规定。这样的做法将“野生动物”既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又作为一个常识概念,在同一部法律中混搭使用,与逻辑谬误“白马非马”有相似之处。因此,导致一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定义有不严谨之嫌,对本法所使用的野生动物的定义和用词需要重新评估。